廊坊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廊坊开发区住建局,安次区城市建设综合事务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南(试行)》《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河北省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我办编制了《廊坊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办公室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年7月7日
抄送:相关市直部门
廊坊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县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南(试行)》《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适用本细则。城市更新项目库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入库确认、谋划储备、动态更新、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河北省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由各市、县(市、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应作为储备项目录入管理系统,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本细则规定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系统遵从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城市更新牵头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推动项目有序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统筹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广旅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国动办、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办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各区(县)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各县(市、区)住建局或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工作牵头单位作为县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本区域城市更新项目台账;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域城市更新计划;建立本区域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推进项目实施。
县(市、区)城管执法、工信、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入库、政策解答、专家咨询、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本区域项目谋划、申报等阶段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项目库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项目台账,严格把关上报项目信息。
第二章 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应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征集城市更新项目意愿和需求。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一)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明确的项目类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类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类项目或城中村更新改造类项目、完整社区建设类项目、老旧街区更新改造类项目或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类项目、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类项目、完善城市功能类项目或修复城市生态系统类项目)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行动,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发展定位。
(二)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明确。
(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完成资金匡算。
(四)项目入库前需进行效益分析,能够实现盈亏平衡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请。各县(市、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本地项目库管理单位提出入库申请,并按照管理系统要求提供项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供的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相关工作。
(二)入库审查。属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类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类项目或城中村更新改造类项目、完整社区建设类项目、老旧街区更新改造类项目或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类项目、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类项目、完善城市功能类项目或修复城市生态系统类等项目的,各县(市、区)项目库管理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入库必要信息进行把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信息。
属于片区、单元综合性项目的,各牵头单位报请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发改、自规、财政、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入库确认。经审查,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县(市、区)项目库管理单位要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照管理系统规定的报送期别、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及其他有关要求填报入库,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把关,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市直单位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直接向市住建局提出入库申请,市住建局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入库确认。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信息进行复核把关。符合要求的提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及时将项目入库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主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类别,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动态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定期更新、信息维护、出库管理等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入库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做好配合。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应当为入库项目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谋划、生成和实施。
(一)靠前服务。市住建局、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针对实施主体提出的项目库方面的需求和诉求,提供政策答疑、资源梳理、流程细化、方案建议等服务。
(二)专家咨询。市住建局、各县(市、区)牵头单位组织城市更新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更新内容方式、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成本测算、资金筹措、业态布局、公共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
(三)联合会商。市住建局、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应定期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项目实施主体意见建议,县(市、区)相关部门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卡点、难点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协调推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 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项目取得实施主体确认,规划、功能业态及监管要求等基本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牵头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将具备以下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
(一)落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项目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需求、规划指标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更新过程及底线要求符合《廊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明确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和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区域城市更新计划,明确本地任务总量、落地项目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统筹推动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牵头单位每月**日前及时更新实施项目库上月投资完成额等信息。
第四章: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退出机制,分以下三种退出情形:
(一)自动退出。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由属地项目库管理单位将其移出项目库。
(二)申请退出。实施主体或统筹主体可自愿申请退出,申请单位提交说明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属地项目库管理单位将其移出项目库。
(三)强制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属地项目库管理单位强制退出,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统筹主体):
1.不符合实施条件:经评估确无实施可行性的项目(如规划调整导致无法推进)。
2.未按期推进:纳入更新计划2年内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或3年内无实质进展的项目退出,且出库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违规行为:实施主体若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规定(如违规大拆大建、破坏历史建筑等),经核实后立即退出项目库。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已开工或获得融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确需退出的需报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专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