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投资(略)建设年产**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位于平安大街与阳平路交口东行**米路南,(略)车间。河北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项目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开发备字[**]4号)并出具意见,符合园区规划,允许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破碎机进料口设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挤出机出料口上方设集气罩,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4特别排放限值,以上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m。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监控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表2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排放要求。项目不设食堂和宿舍,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三级标准以及大名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与漂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回用于漂洗工序,生产废水不外排,原料采用物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不添加其他化学试剂。项目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m3/d,采取“格栅+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好氧+二沉池+砂滤”工艺。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项目废包装袋、杂质、废过滤网、熔融残渣、不合格品、除尘灰等一般固废,应妥善存放及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0t/a、COD:0.**t/a、NH3-N:0.**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