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我局对(略)“高端外用制剂生产基地新建项目”(略)“年产 ** 吨金属表面处理剂项目”(略)“年产**吨水溶肥项目”(略)“橡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4月7日-**年4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略):(略)
通讯地址:(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文件全文 |
1 | (略)年产 ** 吨金属表面处理剂项目 | 济环审(汶上)〔**〕7号 | **年4月1号 | (略)“年产**吨金属表面处理剂项目”审批意见.pdf |
2 | (略)年产**吨水溶肥项目 | 济环审(汶上)〔**〕8号 | **年4月1号 | (略)“年产**吨水溶肥项目”审批意见.pdf |
3 | (略)高端外用制剂生产基地新建项目 | 济环审(汶上)〔**〕9号 | **年4月1号 | (略)高端外用制剂生产基地新建项目审批意见.pdf |
4 | (略)橡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 济环审(汶上)〔**〕**号 | **年4月1号 | (略)橡塑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意见.pdf |